失信被执行人 |
程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2010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5910915.99元,自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依次每月偿还金额递增10000元,递增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至12月每月还款100000元,2019年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偿还125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余款全部还清;二、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龙、陈宜抵押的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一期c7幢17#、19#房产;杨淑霞、李冰抵押的大观区玉琳路13#片龙门小区3栋401室和迎江区华中路1088号安庆碧桂园迎江御墅小区164幢2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调解书生效三日后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房产,执行所得价款用于直接偿还代偿的款项5910915.99元,不受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期限限制;三、被告徐小红、安庆市奔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阮松贵、程红、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陈龙、彭瑶、陈宜、裴美云、李冰、杨淑霞、杨善得、杨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53281元,减半收取26641元,由被告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徐小红、安庆市奔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阮松贵、程红、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陈龙、彭瑶、陈宜、裴美云、李冰、杨淑霞、杨善得、杨军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