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阚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0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499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阚凯、周永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振梅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振梅借款本金120,000元的利息;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刘振梅120,000元本金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刘振梅120,000元本金的利息。二、被告杨松柏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艳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40元,由被告阚凯、周永红承担,被告杨松柏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