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长兴办公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0民初1735号 |
案号 |
(2017)津0110执3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廊坊长兴办公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卓傲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667.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6元,由被告廊坊长兴办公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桂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清县刘街乡杨青口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