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0298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 096 198.7元二、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罚息250 323.23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至本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小企业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洪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 572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洪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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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洪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2574284823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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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彰武县东六家子镇长沟沿村石头人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