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44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鄂恩施民初字第01558号 |
案号 |
(2020)鄂2801执恢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万玉春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3500.81元(被告姚云峰已支付11000元应予冲抵)。二、驳回原告万玉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