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玉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33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玉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停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2000元);被告杨玉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停只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被告杨玉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