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33********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233民初17号 |
案号 |
(2020)川3233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让扎西、万玛德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两原告18周岁止的抚养费,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告索波应承担55,000.00元抚养费。该款由被告索波分四次付清,即2020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1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2年8月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3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00元; 二、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让扎西、万玛德雅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