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翟吉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811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8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吉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透支款43971.85元,滞纳金5071.45元,逾期利息4942.82元,合计53986.12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翟吉文负担,由被告翟吉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