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9480元;二、驳回原告徐州昊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后收取2183.5元,由被告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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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从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66361892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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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