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4刑初1122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包长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11-被告人许孝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宗又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何春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方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包长勇、许孝勇、宗又华、何春兰、方伟连-12-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被告人方伟退缴的人民币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