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民初28号 |
案号 |
(2018)皖03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罚息(自2018年1月20日起,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计算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8年1月20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845%计算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家登对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对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4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安徽嘉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二、三、四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800元,由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嘉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王家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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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家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6947701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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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大荒柏山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