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广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8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苏兴畜禽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1001.15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昌浩、张侠、王广宏、朱艳丽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66元,由被告江苏苏兴畜禽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被告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昌浩、张侠、王广宏、朱艳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