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8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2民初5451号 |
案号 |
(2020)鲁1522执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性振、陆敏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喜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韩性振、陆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