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2203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谢二楼的房款120 626元,违约金10 000元,共计130 626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二楼支付2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二楼支付40 000元;剩余的70 626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谢二楼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支付剩余所欠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另按所欠实际房款和违约金赔偿损失(损失按年利率10%赔偿);二、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爽的房款129 936元,违约金10 000元,共计139 936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王爽支付2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王爽支付40 000元;剩余的79936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王爽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支付剩余所欠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另按所欠实际房款和违约金赔偿损失(损失按年利率10%赔偿);三、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杨艳丽的房款105 214元,违约金10 000元,共计115 214元。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杨艳丽支付2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杨艳丽支付40 000元;剩余的55 214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杨艳丽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支付剩余所欠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另按所欠全部房款和违约金赔偿损失(损失按年利率10%赔偿);四、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退还高学丽的房款125 965元,违约金10 000元,共计135 965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高学丽支付2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高学丽支付40 000元;剩余的75 965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高学丽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支付剩余所欠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另按所欠实际房款和违约金赔偿损失(损失按年利率10%赔偿);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817元,由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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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金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305088949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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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