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603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黑0603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关树国人民币42500元;二、驳回原告关树国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南华物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黑0603执恢13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51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3560641658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大庆市龙凤区龙三路2-43-5-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