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122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志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国军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程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志伟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