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89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209383元及自2015年2月22日起以3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3500元;四、如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尤海峰名下抵押财产即合肥市和平路2号华源国际城23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房地权瑶字第0147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尤庆法、叶少珍、肖大启、陈勇章、合肥大国地板8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庆法、叶少珍、肖大启、陈勇章、合肥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520元,由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2780元,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肖大启、陈勇章、合肥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7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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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尤庆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YLYN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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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双圩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