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6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虞商初字第0066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丰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6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被告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丰信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人民币300万元;被告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8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丁国方、刘红霞对被告常熟市丰信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国方、刘红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81元,由被告常熟市丰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