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5050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34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羊杰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清偿欠款本金53540.6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33.8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9月5日利息为25063.25元,2017年9月6日起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订明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127元,被告羊杰负担17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