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1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9779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9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自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2%,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五、被告王磊对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抵押人上海太比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959号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的部分由抵押人上海太比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清偿。提供担保的上海太比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5元,减半收取计23,4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452.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671193501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青浦区青赵公路1790号3号楼213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