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5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3470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元海、李东山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代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向原告杨文涛支付借款利息180万元。原告杨文涛收到还款后七日内解除对被告张纪彦、李海艳名下位于宜昌市城东大道60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证书:鄂(2019)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95号】。二、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杨文涛支付律师费23.48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杨文涛支付借款利息18800元。三、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杨文涛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四、若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按期履行第三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杨文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未能按期履行第三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杨文涛支付利息。五、被告徐元海、李东山,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第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徐元海、李东山、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杨文涛有权就全部未获清偿的债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580元(原告杨文涛已预交),由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承担。被告张俊阳、张纪彦、李海艳承担的诉讼费于2019年12月16日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杨文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615572654T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市监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60号6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