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02民初1431号 |
案号 |
(2020)皖1002执1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黄山鼎奇链传动有限公司货款137759元,该款分二期支付,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37759元,余款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1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履行付款义务,除应全额支付货款外,还应另行支付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黄山鼎奇链传动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货款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付清货款37759元后,原告黄山鼎奇链传动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本案的诉前保全措施;四、双方其他无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686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黄山鼎奇链传动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应由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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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305147102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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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钢结构厂房4、5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