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7252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3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杰、赵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3998.01元、滞纳金3087.14元及截止2018年10月11日的利息36584.25元(之后利息以83998.0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丁杰、赵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