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4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848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88655.5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从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被告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2000元。三、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沈菊琴、杨小青、杨小林、陈恩毛对被告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8元,减半收取5554元,由被告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沈菊琴、杨小青、杨小林、陈恩毛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将共同负担的诉讼费5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3084430226K |
登记机关 |
句容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句容市白兔镇马里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