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4706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2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新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7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7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以人民币207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5日计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新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09元,保全费人民币490元,共计人民币899元,由被告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青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69259358X1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