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3民初1021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2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支付631459.2元及利息(以498811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8日、128848.3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8日、3799.9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3日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盐城盛开疏浚打捞有限公司、周云恩、刘景云、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追偿;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未受清偿的,可对苏盐城工886、登记号码为270910001010的船舶7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价款范围内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相关权利人有权向被告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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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金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78992291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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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仰徐村二组2幢(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