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25620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20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居旺欠款本金10626757.21元及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1594013.58元,并继续支付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0626757.21元为基数,按年息20%计算,计收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126元,减半收取475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63元,由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548146413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中南4001-40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