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4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民终722号 |
案号 |
(2016)豫0425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漯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军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献宗工程款350065.1元;二、驳回原告马献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1元,由被告漯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军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6 |
发布时间 |
2016-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莉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1745665815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