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蒲时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5民初8408号 |
案号 |
(2020)粤0305执12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蒲时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 29285. 09 元、分期手续费 649. 24 元、信用卡透支利息 247.25 元、违约金1773.08 元(透支利息、违约金均暂计至2019年6月7日,此后的该两项费用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不得超过以本金2928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