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岷江电解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民终1023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岷江电解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四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本金1828538.2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828538.2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二、在被告四川岷江电解锰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陈如爱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四川岷江电解锰厂负担;在被告四川岷江电解锰厂的财产不足以负担时,由被告陈如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00211350326U |
登记机关 |
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松潘县小河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