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河口市吉利新型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梅民初字第1679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河口市吉利新型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58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6%计息,并加付30%罚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吉林德佳生化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瑞丰土产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梅河口市吉利新型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抵押的房屋(房权证号为25783面积为2817.6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84面积为107.33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85面积为78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86面积为195.6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87面积为27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88面积为165.9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89面积为348.1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0面积为24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1面积为302.5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2面积为6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3面积为432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4面积为263.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6面积为349.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5797面积为24.6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48132面积为38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48133面积为370.71平方米)及土地(梅国用2014字第051918032号面积为2990平方米、梅国用2001字第051913028号面积为33633.10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成君、张艳颖、徐武利、郭红对上述抵押物担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成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815650812580 |
登记机关 |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梅河口市和平街全胜村六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