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广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82民初2875号 |
案号 |
(2020)黑0382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们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广海偿还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 433.30元及利息49 631.30元,合计 272 064.60元,并以222 433.3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年利率及罚息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卢俊美、包艳华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90元,减半收取计1 345元,由被告卢广海、卢俊美、包艳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