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民初字第00142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支付潘体斌2014年8月至11月工资607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85元,合计9055元。二、驳回潘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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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洪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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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洪县青泗路南侧宁徐路西侧(中国泗洪农机汽车大市场)2#幢A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