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164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3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第三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山支行与被告秦辉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小秋偿还借款1599996.69元及利息247811.39元(利息计算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2月5日止,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4倍计算);三、被告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小秋支付违约金90000元;四、被告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小秋支付律师费64320元、差旅费192元;五、被告秦华忠对被告秦辉的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柳州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秦辉的上述所负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599996.69元及利息23187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秦辉如不履行上述所负债务中对借款本金1599996.69元及利息231872.4元的清偿义务,原告蒋小秋享有以被告柳州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柳州市香桥路2号星宇华成苑地下车库的218台升降横移停车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设备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八、驳回原告蒋小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