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2302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余锋斌分期偿还原告邓大松借款本金18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9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90000元)。被告姚建对被告余锋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余锋斌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邓大松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按照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被告余锋斌、姚建。三、原告邓大松与被告余锋斌、李竟敏、姚建就本案再无纠纷。本案诉讼费3497元及保全费2418元,被告余锋斌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