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1513号 |
案号 |
(2018)皖1525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下欠利息79602.5元(截止到2017年8月20日),合计3079602.5元。二、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962计算)。三、如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霍字第20141928号、房地权霍字第20141929号、房地权霍字第008599号,土地证号:霍国用2007第920号)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2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秦广龙的抵押财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霍字第006063号)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秦广龙、王玉珍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182719057000,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广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744888866Q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