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5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包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包执字第00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静飞于2013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借款本金2198472.39元以及截至2013年3月6日发生的利息154010.9、罚息347986.33元、复息27935.3元,共计2728404.92元;2013年3月7日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李静飞以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价值为限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李静鲜、王小建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4-02-12 |
发布时间 |
2014-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