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明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4刑初5号 |
案号 |
(2020)赣1124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符明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发根医药费17370.72元,护理费8100元,误工费121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人民币39920.72元;被告人符明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秋果医疗费14198.98元,护理费1215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人民币31948.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