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2294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永年县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晓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7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张晓丛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永年县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广学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7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高广学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臧士正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永年县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秋增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高秋增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永年县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晓丛货款796770元,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张晓丛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臧士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85661857459 |
登记机关 |
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姚村村北(高新建材园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