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04民初187号 |
案号 |
(2020)陕0304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04民初187号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丙社、吕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500000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月利率按9.24‰计算;以结欠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86‰计算);二、被告贺军万、张建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贺军万、张建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丙社、吕红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4元、保全费4520元以及公告费600元,合计16594元,由被告吕丙社、吕红梅、贺军万、张建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