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0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1民初1753号 |
案号 |
(2020)黑1221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王立波、沈红艳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亚桥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8万元本金*月利率1分*自2016年7月4日至实际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王立波、沈红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