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7800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4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钟海偿还原告齐凤祥借款358000元;被告钟海给付原告齐凤祥借款105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钟海给付原告齐凤祥借款253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计3335元,保全费2310元,均由被告钟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