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仕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0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3333民初51号 |
案号 |
(2019)川3333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色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春凯盛域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63141元。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142元,由被告四川春凯盛域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色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