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青2224民初424号 |
案号 |
(2018)青2224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凡欣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金195000.81元及利息28425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剩余工程款本金195000.81元,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剩余本金195000.81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1.00元,由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青2224执13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执行法院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807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0770897600G |
登记机关 |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