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5********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5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0)黔2725执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何江于2020年9 月 7 日协议解除双方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何江差欠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五万二千八百零九元四角九分(52,809.49 元),并由被告何江给付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一万元(10,000 元),合计六万二千八百零九元四角九分(62,809.49元),限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前清偿;三、被告何江需归还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钢管16502 米、扣件 7800 个、顶托 400 套、套管 400 套,以上建筑材料限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前归还;若无法归还,则被告何江按钢管 15 元/米、扣件 6 元/个、顶托 15 元/套、套管 10 元/套的单价在 2020 年 11 月 7 日前赔偿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243 元,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已预交,被告何江自愿负担,此款连同上述租金、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瓮安县鑫力建筑材料租赁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