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7********3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087民初895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明聪给付原告孔祥华工资款82000元,给付方式为:从2020年8月开始在每月10日之前给付7000元至82000元全部清偿,若一期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可以就余下欠款申请全部执行;二、原告孔祥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洪明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