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连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5民初2038号 |
案号 |
(2019)闽0425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开记、杨连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给郑雨宁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605000元,合计4605000元。二、福建省闽晋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陈开记、杨连明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郑雨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425执1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105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