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4********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159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7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苏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杨欠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苏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