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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4********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1598号
案号
(2020)冀02执17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苏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杨欠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苏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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