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1民初634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1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昊运费182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被告魏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