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09民初380号 |
案号 |
(2019)渝0109执2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谢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登全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由被告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谢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登全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 1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黄登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谢忠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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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忠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920321442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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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北碚区柑子湾8号附1号 |






